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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鼎律师事务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铜鼎律师事务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铜鼎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合伙人,兼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均应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学习内容为: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法学动向、律师业务经验教训总结交流、案例讨论、相关法律法规专题讲座等。
     二、政治业务学习安排由冯霞负责安排,主要安排合伙人、专职律师、实习律师讲授。安排人应在两周前通知主讲人,主讲人应在讲授前三天将讲授内容和讲授提纲与安排人会商沟通。
     三、学习时间定为每两周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星期五下午不与合伙会议冲突的时间,由行政办公室负责通知。
     四、参加学习的人员应主动积极,也可以在会上发言提问,也可以主动提出主讲讲授下一次学习,但主讲讲授下一次学习的内容与提纲应与安排人协商。
     五、应参加学习的人员,除开庭、主管部门开会、出差外地以外,应向行政办公室请假和说明理由。对无故不参加的律师从其收入中扣100元,对其他人员扣50元作为事务所公共基金,由会议主持人通知财务执行。
以上制度自二零零七年九月八日起实行。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
  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二、财务管理权限
  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2)工资、提成、奖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以上制度自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起实行。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
                                    
 
 
 
 
 
收结案件审批登记制度
一、         必须坚持审批登记制度。
二、         律师收结案件应详细了解案情以后 ,如实填写批办单,报所领导审批统一办理收案登记。
三、         律师收取办案费用应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不得私自减免,如当事人提出申请,承办律师在报经所领导同意以后可适当减免。
四、         律师收取任何费用必须经过所财务。律师可酌情收取资料费和差旅费用。
五、         律师收案以后,如认为案情复杂,一人难以独立办结,可经请示并经当事人同意后与其他律师一同办理。
六、         律师收案以后,只有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辩护委托合同书》,并确定律师费用以后,才能从事工作,避免无效劳动。
七、         律师结案以后 ,应详细填写办案小结,并按本所《律师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卷宗。
八、         以上制度未尽事宜,经全体律师人员会议以后,可适当补充。
 
本制度于2007年8月13日全体律师会议通过,立即执行。
 
 
                                       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承案律师应充分认识此类案件的敏感性,保持足够的谨慎和清醒,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个人利益和行业利益以及全局利益的关系,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不得为有关人员非法聚集或上访提供场所。不得策划、参与当事人的非法集会、请愿和上访等活动,不得以任何不负责任的语言诱导当事人进行一切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活动。
     二、本所律师在遇到涉及此类敏感案件时,不论是否接办案件,均应及时向所主任、副主任汇报案件的介入情况,在正式接受代理前,不得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本人得名义出具任何咨询解答意见,或法律意见书。
     三、律师在决定接办敏感案件前,应当向本所主任、副主任如实陈述案情和争议焦点,未经主任、副主任批准的,不得擅自作出接办案件的承诺。
     四、接办10人以上的案件或其他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这类案件,在本所出具合同时,文员先审批,后报告给本所主任或合伙人。经本所主任批准,才能出具正式合同。在出具正式合同后五天内及时书写正式报告上报给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五、律师在提供法律意见的过程中,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着眼于消除隔阂,化解矛盾,进行正面解释,引导当事人尽可能通过协商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教育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过激的、不利于解决矛盾的方式激化矛盾,如发现当事人有偏激行为,须及时上报。
     六、在没有法律结论前,律师应尽可能谢绝新闻媒体的采访。严禁将敏感案件的不确定材料向外界透露,或提供不实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坚决杜绝挑拨、教唆当事人上访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
     七、律师在承办敏感案件过程中,除向主任汇报外,对把握不准,或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本所《重大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的规定提交集体讨论。
     八、律师在办案期间,对于获悉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主动与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及时反馈给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以上制度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实行。
                               铜鼎律师事务所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建立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全体律师参加。
  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
  3.涉外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5.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汇报。
五、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以上制度自二OO七年九月一日实行。
                               铜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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